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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韩长勇(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长勇,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冰

书记员: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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