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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团风县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向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团风县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客车售票员,住团风县。
委托代理人:向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团风县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团风县上寨街150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6068286-8。
法定代表人:叶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团风县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孔齐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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