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连,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明,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林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连与被告耿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连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高某连负担。
审判长 刘实 审判员 陈晖 审判员 王阳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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