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涂某财
黄群
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男,生于1984年6月17日,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答辩的一般代理。
被告涂某财,男,生于1990年7月29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黄群,村民。
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特别授权,以及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为:收集、提供证据,出庭参加诉讼的一般代理。
原告高某诉被告涂某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大,本案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叶贵方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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