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吴炜,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高某某起诉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嘉储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诉人对起诉人在嘉定工业区赵厅村高介110号中的30平方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高某某世居嘉定工业区赵厅村高介110号。高某某父亲高良忠1951年土改时确认有房屋五间半。高良忠过世后,这五间半房屋中的两间半归高某某所有,其他三间归高某某哥哥高介明所有(后经村委会协调,高介明三间中的十个平方也归高某某所有)。高某某六、七十年代在土改房屋的东面建造了19平方米灶间,北面建造了20平方米猪舍。1983年4月高某某拆除一间半土改房建造了两上两下楼房。1988年10月,高某某另建17平方米副业棚一间。此外,高某某还建有100多平方米的彩钢简棚和无证的平房。高某某在土地普查发证过程中被遗漏,没有获颁《宅基地使用证》。2015年赵厅村高介动迁,被诉人对起诉人的房屋确认有证面积是223.91平方米,包括两上两下的楼房167.91平方米、副业棚17平方米、灶间和猪舍39平方米,未包括土改遗留的一间30平方米房屋。2015年10月17日,起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安置一大两小三套房屋。此后,起诉人发现安置补偿遗漏了一间土改的房屋30平方米。起诉人多次与相关部门反映、交涉,要求对遗漏的30平方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但均无果。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起诉人与被诉人间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已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现起诉人认为原安置协议有遗漏的房屋面积而要求对遗漏的30平方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其实质是要求变更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起诉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宝章
书记员: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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