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亚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告:任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任城镇滏阳路。法定代表人:李计超,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亚运诉被告任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高亚运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亚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亚运负担。
审判员 刘凤坤
书记员:林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