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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亚彪,住大连市。被告刘岩,户籍地大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彪与被告刘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出差不能到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亚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审判员 刘晓薇
书记员:胡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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