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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彪与刘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亚彪,住大连市。
被告刘岩,户籍地大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彪与被告刘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出差不能到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亚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审判员  刘晓薇

书记员:胡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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