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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由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由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由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邢惠民
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
人民陪审员 刘欣

书记员: 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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