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井梅
姜玉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张淑芹
赵某存
赵某财
郝某某
赵永某
赵某某
赵怀某
赵鹏磊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井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362号。
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姜玉维、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怀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
委托代理人赵鹏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系被上诉人赵怀某之子。
上诉人高井梅等八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赵某财、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姜玉维、崔大庆,被上诉人赵怀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鹏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张亚男
审判员:安晨曦
书记员:王时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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