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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曹爱民、涉县华某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曹爱民
涉县华某运业有限公司
李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
申青平(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洁

原告: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爱民,司机。
被告:涉县华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开发区309国道武涉收费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街100号。
负责人:王相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青平,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爱民、涉县华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长:江文海
审判员:杨彦花
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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