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乾坤,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系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毛河信用社职员,现住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振,男,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新兴路与前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宫秀英,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乾坤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4年至2017年取暖费28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2001年至2018年期间,不允许申请人工作而导致其绩效工资损失1900000元。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取暖费的请求,不属于法院主管劳动争议的案件,并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该认定及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2、桦南县人民法院已对被申请人与该单位另一职工袁晓楠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申请人为袁晓楠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高乾坤提交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欲证实原审法院已对被申请人与该单位另一职工袁晓楠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申请人为袁晓楠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桦南信用联社质证认为,被申请人已对此案依法提起上诉,该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申请人高乾坤因与被申请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桦南信用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高乾坤虽提交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欲证实其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该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原审判决认定“高乾坤关于应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取暖费的请求,因该内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法院主管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乾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晓华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书记员:刘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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