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系王书文之妻。
原告王某某,系王书文之子。
原告王丽敬,系王书文之女。
原告王辰,系王书文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8号金利来大厦22楼。
负责人骆春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靖自成,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王某某、王丽敬、王辰与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王某某、王丽敬、王辰撤回对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瑞清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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