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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张某某、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姚某某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张志骞,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等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德玉

书记员:张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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