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晶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某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萍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晖
书记员: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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