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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萍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刘忠刚(集贤县为民法律服务所)
高某萍
张学雍(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忠刚,集贤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学雍,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陈迎光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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