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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春与弓海民、建昌县富通物流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莹,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弓海民。
被告:建昌县富通物流车队。
法定代表人:刘世君,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负责人:徐运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京,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玲,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春与被告弓海民、建昌县富通物流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高某春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0元,由原告高某春负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书记员: 甄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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