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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王秋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高密市。系豫A×××××小型轿车司机。
被告赵某某,男,住址河南省尉氏县。系豫A×××××小型轿车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组织机构代码:87293722-0。
负责人周学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秋某、被告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立案审查该案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李世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敬君、审判员崔文晶组成合议庭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李世军
代理审判员 张敬君
审判员 崔文晶

书记员: 郭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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