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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龙与马某某、玄金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461号原告:高东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玄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英杰,男,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龙与被告马某某、玄金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高东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东龙负担。审判长蔡百响人民陪审员刘福宝人民陪审员关胜永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柴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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