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金艳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第三人:彭新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第三人:高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第三人:林红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第三人:胡胜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第三人金艳林、彭新锋、高建国、林红兵、胡胜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七林 审判员 赵国营 审判员 方虎林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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