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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宏与王安庆、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宏
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王安庆
程某
张展(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杨笛(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
周晖
龚斌
占琴

原告:高某宏,经商。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安庆,无业。
被告:程某,无业。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展,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笛,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晖。
第三人:龚斌。
第三人:占琴。
原告高某宏诉被告王安庆、程某、第三人周晖、龚斌、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高某宏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原告高某宏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原告高某宏负担。

审判长:刘建新
审判员:袁刚
审判员:何艳平

书记员:姚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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