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宏
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王安庆
程某
张展(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杨笛(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
周晖
龚斌
占琴
原告:高某宏,经商。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安庆,无业。
被告:程某,无业。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展,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笛,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晖。
第三人:龚斌。
第三人:占琴。
原告高某宏诉被告王安庆、程某、第三人周晖、龚斌、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高某宏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原告高某宏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原告高某宏负担。
审判长:刘建新
审判员:袁刚
审判员:何艳平
书记员:姚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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