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某某金百岁生态茶厂,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霞,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亨,男。
原告骆某与被告明某某金百岁生态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2018年10月25日,原告骆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明某某金百岁生态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撤回对被告明某某金百岁生态茶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曹霞
书记员: 陈丽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