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金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时杰,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江林,鄂州市华容区段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金水与被告涂某某、汪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金水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骆金水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金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骆金水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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