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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与姜雪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骆某某
孟宪标(湖南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
姜雪某
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代理人孟宪标,湖南省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姜雪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某依据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汉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被告姜雪某已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3)汉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故被告姜雪某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晓敬
审判员:谢天琨
审判员:李小燕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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