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骆某某与湖北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骆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泉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金平,鑫泉房地产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道华,鑫泉房地产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亚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龚丽娟,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道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25日,原告骆某某(买受人)与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出卖人将位于赤壁市陆水风景区办事处青泉村郡都二期浅水湾公寓第2幢2单元501号商品房(下称涉案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购房款为379931元。出卖人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如出卖人逾期90天交房,自约定交付期的次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五承担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原告直至2014年5月29日才接收到被告交付的涉案房屋钥匙,且被告在交付房屋钥匙时未提供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此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如约提供相应资料,已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但被告因多方面原因而至今未能提供。为此,原告骆某某诉来本院。
同时查明,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尚于与原告骆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代收了其天然气开户费2300元,并为其实际办理了天然气开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房给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骆某某在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未提供涉案房屋验收合格相关文件情况下仍接收其所交房屋钥匙,应视为其于2014年5月29日前实际接收房屋的行为,故原告以2014年9月30日作为涉案商品房接收时间,其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对此,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至今仍不能提供应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致原告骆某某不能办理涉案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应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其违约行为发生90天后起算的辩解意见,与合同相关约定明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受原告骆某某委托办理天然气开户手续,代收天然气开户费,系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合意,且鑫泉房地产公司已为骆某某办理了天然气开户手续,故骆某某提出的返还天然气开户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骆某某提供应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并协助完成涉案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的办理。
二、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于被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骆某某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13677.52元,延期办理房地产登记违约金7599元,合计21276.52元。
三、驳回原告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实收200元,由被告鑫泉房地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680501080008389-22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新亚

书记员:李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