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林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骆某与林某1、林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骆某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计1,850.00元,由骆某负担。
审判长 代世红
审判员 赵德新
审判员 王润涛
书记员:孙亚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