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张某
钟某
原告骆某。
原告张某,系原告骆某之妻。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
原告骆某、张某与被告钟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骆某、张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骆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骆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詹宏伟
书记员:明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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