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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余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余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余某社区居委会),住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8号。
代表人:余国刚,余某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国投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伍军,汉江国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贵林、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余某社区居委会、汉江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被告余某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被告汉江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社区居委会、汉江国投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余某社区居委会、汉江国投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骆某某撤诉。
案件诉讼费4830元,减半收取为2415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继若

书记员: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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