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余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余某社区居委会),住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8号。
代表人:余国刚,余某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国投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伍军,汉江国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贵林、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余某社区居委会、汉江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被告余某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被告汉江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社区居委会、汉江国投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余某社区居委会、汉江国投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骆某某撤诉。
案件诉讼费4830元,减半收取为2415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继若
书记员: 张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