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明
赵建军(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秦某超导换热有限公司
高中越
刘尚礼
陈某某
原告骆某明。
委托代理人赵建军,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秦某超导换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中越,董事长。
被告高中越。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尚礼,张某某市明德法律服务所。
被告陈某某。
原告骆某明诉被告张某某秦某超导换热有限公司、高中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军,被告张某某秦某超导换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公司)和高中越的委托代理人刘尚礼,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秦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及承担借款本息、一审律师费的数额,被告高中越、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经我院及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应予认定。被告秦某公司、高中越、陈某某抗辩案件申请再审的意见,因其并未进入再审程序,不予采纳。被告高中越、陈某某抗辩超过担保期限的意见,因原告骆某明在保证期限内已提起诉讼,应计算诉讼时效,故不予采纳。被告秦某公司应对二审及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律师费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高中越、陈某某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抗辩的律师费用没有依据的意见,本院参照《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关于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及执行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的意见,结合一审案件代理费80000元的数额,对骆某明二审代理费40000元及执行案件40000元代理费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秦某超导换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骆某明二审及执行阶段律师费共计80000元;
二、被告高中越、陈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负担677元,被告负担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秦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及承担借款本息、一审律师费的数额,被告高中越、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经我院及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应予认定。被告秦某公司、高中越、陈某某抗辩案件申请再审的意见,因其并未进入再审程序,不予采纳。被告高中越、陈某某抗辩超过担保期限的意见,因原告骆某明在保证期限内已提起诉讼,应计算诉讼时效,故不予采纳。被告秦某公司应对二审及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律师费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高中越、陈某某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抗辩的律师费用没有依据的意见,本院参照《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关于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及执行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的意见,结合一审案件代理费80000元的数额,对骆某明二审代理费40000元及执行案件40000元代理费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秦某超导换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骆某明二审及执行阶段律师费共计80000元;
二、被告高中越、陈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负担677元,被告负担773元。
审判长:王新志
书记员:苗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