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建军,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秦某超导换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翠屏庵村南。
法定代表人高中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中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素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原审原告骆某某与原审被告张某某秦某超导换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公司)、高中越、陈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秦某公司、高中越、陈素梅不服,提出上诉,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张商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秦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冀民申字第1460号民事裁定,指令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冀07民再2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审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秦某公司、高中越、陈素梅的起诉,三原审被告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审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霞 审 判 员 李桂滨 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
书记员:田冀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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