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某
黄国庆(湖北荆门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
荆门市掇刀区双某街道办事处凤某村村民委员会
方在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原告骆某某,男,生于1948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双某街道办事处凤某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黄国庆,男,生于1972年7月24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6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双某街道办事处凤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某街道办事处凤某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在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双某街道办事处凤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骆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对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双某街道办事处凤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对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双某街道办事处凤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忠强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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