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被告: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
本院在审理骆某与刘某、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935.5元,由原告骆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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