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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江与孙某、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龙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平,佳木斯市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供销联社退休干部,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孟丽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纸集团退休干部,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刁建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崔洪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纸集团退休干部,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龙江与被告孙某、孙某某、孟丽云、刁建辉、崔洪玉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马龙江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需要补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龙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马龙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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