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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荣(系被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银峰

书记员:成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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