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
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复兴西路北26号。
负责人高春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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