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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石某某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某某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王利(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张国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徐瑞辰(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马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利,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瑞辰,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工农路214号华潍公寓4-3-402。
法定代表人李占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某某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宏丽

书记员:赵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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