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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臣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
审判员:李惠英
审判员:刘罗扣

书记员:杨建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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