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田
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刘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某某村民委员会
艾振荣(河北唐山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
原告马长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坤英、刘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光远,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艾振荣,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长田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经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由原告继续承包。在延包过程中,国家修路征占了其中的1.1亩被告应当将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按照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给付原告。剩余1.1亩承包地的补偿,因尚未实际征用,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某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已收到的1.1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7万元,扣除1.1亩13个月承包费3575元后计73425元给付原告马长田。
案件受理费322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经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由原告继续承包。在延包过程中,国家修路征占了其中的1.1亩被告应当将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按照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给付原告。剩余1.1亩承包地的补偿,因尚未实际征用,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某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已收到的1.1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7万元,扣除1.1亩13个月承包费3575元后计73425元给付原告马长田。
案件受理费322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613元。
审判长:李冬梅
审判员:吴晓玲
审判员:季洪
书记员:刘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