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阁,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县城岭花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地址,承某县甲山镇赵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556066670Q。
法定代表人:姜玉山,职务,总经理。
被告:姜玉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承某县城岭花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旗,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某县。
被告:王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某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承某县冀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东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承某县城岭花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
被告:舒金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某县。
被告:孙长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承某县城岭花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姜玉山、王波、王成海、陈东海、舒金峰、孙长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承某县城岭花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姜玉山、王波、王成海、陈东海、舒金峰、孙长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书兰
人民陪审员 范晓静
人民陪审员 陈浩然
书记员: 雒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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