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阁,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玉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长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民,承德市双校区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姜玉山、孙长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玉山、孙长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姜玉山、孙长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68.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晓玉
书记员: 李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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