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盘龙山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877433-8。
法定代表人卫成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月梅,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雷刚 审 判 员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熊 丰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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