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审 判 长 王新宇 审 判 员 张晓芳 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
书记员:陈丽芬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