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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审 判 长  王新宇 审 判 员  张晓芳 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

书记员:陈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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