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张永东(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
马锡德
王怀垠(湖北武穴武穴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保友,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永东,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锡德。
委托代理人:王怀垠,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与被上诉人马锡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游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美琴、郑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保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东,被上诉人马锡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怀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游荣
审判员:胡美琴
审判员:郑蕾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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