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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文野,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流。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流、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燕燕
书记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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