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保定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同建、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唐县唐尧路。
法定代表人马宗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保定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骆肖依
书记员:刘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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