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张红芝
刘彦霜(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等149人
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
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芝。
委托代理人刘彦霜,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等149人。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魏长久。
诉讼代表人孙广昌。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张红芝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马某某、上诉人张红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霜,被上诉人149人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魏长久、孙广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体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体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庆波
审判员:韩殿云
审判员:张晓弘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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