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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冀东水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锦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东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生,该公司事故处理中心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红,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锦波、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生、赵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9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3日15时56分,王海军驾驶BY2538冀B8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冶区外环线-205国道胶泥庄路口时,与喻龙驾驶的×××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喻龙及24名乘客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警大队出具的冀公交认字【2017】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喻龙无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623.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3200元,误工费8362元,护理费9333元,其他费用93元,交通费2000元,病例取证费21.4元,物损3000元,共计损失31902元。原告从古冶区乘坐喻龙驾驶被告所有的车辆×××大型普通客车时受伤,双方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进行赔偿。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口头辩称,原告就本案事实以我公司为被告,曾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17)冀0203民初字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据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被告,同一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无论原告本次诉请是否合理,其均应以王海军及×××、×××号车辆车主及该车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按照侵权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31日,原告马某某以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为被告,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冀0203民初字2683号。原告马某某在该案民事诉状中称”2017年1月3日15时56分许,王海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冶区外环线-205国道胶泥庄路口时与被告喻龙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城市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警大队作出冀公交认字【2017】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300.33元”。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冀0203民初字268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5月8日,原告马某某以相同的案由即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以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为被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马某某诉称”2017年1月3日15时56分,王海军驾驶BY2538冀B8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冶区外环线-205国道胶泥庄路口时,与喻龙驾驶的×××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喻龙及24名乘客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警大队出具的冀公交认字【2017】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902元”,本诉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字2683号案件系同一诉讼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类诉讼请求。其再次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系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原告马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该法律规定,故本院应裁定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马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晁阳

书记员: 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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