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7日,汉族,湖北省房县青峰镇冯家坡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光,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毅
书记员:丁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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