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造伙
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马造伙,定州市号头庄乡号头庄村。
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定州市号头庄乡号头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造伙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造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造伙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马造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造伙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马造伙负担。
审判长:解立辉
书记员:王鹤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