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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李某某、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岗市隆源煤矿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环,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光宇小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负责人:徐广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该公司职员。

马某某诉李某某、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免收。

审判员  杨天峰

书记员: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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