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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利净,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懿,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3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15.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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